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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理商特别规定事项 更多内容,请登录会员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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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本站通知 >> 本公司代理商特别规定事项本公司代理商特别规定事项代理商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使用本公司的品牌或代理商身份进行销售时,虚拟主机邮局类的最终客户价格不得低于8折,VPS和云主机产品不得低于9.5折;以自有品牌销售时不受以上限制。如违反此规定,本公司将对代理商降级或罚款处理(每次罚款500元起,从代理帐号中直接扣除)。 2.代理商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代理商预付款未使用完,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3.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办事处"、"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本公司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代理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代理是本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使用本公司的 logo 必须加上"本公司代理商"字样。 4. 能公司为代理商提供的100M代理平台空间,仅能放置我司提供的代理平台程序,禁止放任何其他无关的程序,否则我司将关闭您的代理平台并删除相关的数据。 5. 代理需共同维护本公司品牌及美誉度,不得在网络上散布对本公司不利的言论信息,否则本公司有权提前中止与代理的代理合作关系。 6.本公司有权根据代理商考核标准及代理实际销售情况,动态调整乙方享受的代理级别和代理价格。 7.代理每次支付款项特别规定: 8. 代理应该妥善处理好自己与所属客户之间各类产品管理权的问题,如代理商下的客户将产品管理权问题投诉到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购买者对产品具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进行处理,即域名所有人对域名拥有包括域名管理权在内的完全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将代理下的客户投诉转交给代理处理,代理必须在收到投诉的3 个自然日内给本公司回复处理结果,如未收到代理商的答复,本公司将按照 ICANN、CNNIC 等上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注册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上代理商,本公司将按照ICANN、CNNIC 等上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代理必须事先为其服务器上运行的所有网站办理 ICP 报批报备、变更、注销等手续(如果网站有绑定多个域名,则必须为所有绑定域名申请备案审批),并就此及时提醒其客户。 10. 代理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任何涉及垃圾邮件的行为。代理商开通的网站存储产品应严格遵守本公司公布的网站存储产品规则,本公司有权对代理存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再开放服务,但本公司的审核结果并不表明及保证代理商行为的合法性。 11. 代理在提供域名相关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不得以欺骗、误导、恐吓客户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域名; b. 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冒用注册人或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域名。 12.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公司具有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一旦发现代理及其客户提交的域名违反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ICANN 颁发的政策要求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规范(包括将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范及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本公司有权在收到法院、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有关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的决定予以执行。 13.出现因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导致的第三方投诉,本公司有权对代理注册的域名、会员号进行冻结及相应处置,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a. 将第三方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域名 b. 将与第三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的域名指向到第三方的竞争对手网站; c. 以"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第三方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d. 以"阻止第三方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e. 以"损害第三方的声誉,破坏第三方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与第三方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f. 其它恶意的情形。 14.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与其它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5.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因不享有合法权益而导致第三方投诉。 16.代理通过其在本公司申请的会员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代理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服务商,如果代理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服务商或会员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本公司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本公司即有权提供此项服务,代理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并无权要求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17.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代理商应积极配合本公司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 18. 在收到域名所有者提交的有效转移申请时,不得无故拒绝客户转移; 19. 代理应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及其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擅自变更客户的注册信息。未取得域名持有者的变更申请,代理不得擅自对客户的域名注册数据进行变更。 20. 域名的转让、注销和注册服务机构变更: (1)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转让申请时,代理不得对域名进行转让。 (2)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注销申请时,代理不得对域名进行注销。 21.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代理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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